本限制針對液體類物品(含膠狀及噴霧類)當作隨身行李攜入機內;若是置於行李箱中交由航空公司托運,則不在此限。


(1) 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請放入100毫升以下之容器內。
 1.不得將100毫升以下之液體類物品放入超過100毫升之容器內。
 2.所有液體物品係包括凝膠類(牙膏、髮膠等)、噴霧類物品、定型液等。


(2) 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容器均應置於不超過1公升、附夾鍊且可重複密封之透明塑膠袋內;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 1.塑膠袋內裝入過多容器以致無法完全密封時,請處理掉不必要之物品,直至塑膠袋可完全密封。
 2.超過100毫升,或未使用透明塑膠袋包裝之容器將被檢查人員要求丟棄,敬請注意。


(3) 每名旅客可攜入之透明塑膠袋僅限1個。
 通過安檢線時,請將透明塑膠袋與其它隨身行李分開,個別出示予檢查人員接受查驗。


====


《有關透明塑膠袋》
  上述之透明塑膠袋,機場有售,且便利商店、購物中心等亦可購得。為了避開機場之擁擠,請旅客於出發前先行準備妥當。


《有關醫藥品、嬰兒奶粉(牛奶)、嬰兒食品等》
  攜入機艙內的醫藥用品、嬰兒奶粉或牛奶、嬰兒食品、特殊餐食等,僅允許備妥搭乘該班機時所須的份量,不放入塑膠袋亦可。

  說明:必要時須提出該等液體物品為機內必須使用之證明。譬如醫藥用品,須備有醫生處方箋影印本或可知病名等醫師診斷書。嬰兒奶粉(牛奶)、嬰兒食品則僅適用攜帶嬰幼兒一同搭乘之大人。


《有關免稅品》
  出境旅客通過安全檢查後於免稅店購買之酒類等可攜入機內。


《有關安全檢查》
  為提升手提行李安檢效率,請預先將上述透明塑膠袋與筆記型電腦等電子設備從袋中取出,單獨並逐一出示予檢查人員。大衣、夾克、西裝外套等,於通過安檢線時,請與其他隨身行李分開,親自交與安檢人員,進行X光線檢查。







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露依絲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